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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使广大教职员工明确报账要求,缩短办事时间,提高工作效率,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国家其他有关财经规章制度以及我院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财务报账要求如下:
第一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
我院职工到财务处办理报账业务时,必须提供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的基本要求是:
(一)原始凭证的内容必须具备: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二)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部门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
(四)一式几联的原始凭证,应当注明各联的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纸功能的除外)套写,并连续编号。
(五)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
(六)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七)原始凭证不慎丢失的,必须向有关领导说明情况,经领导批准后由学院财务处向开出单位出具确实未予报销的证明文件,由开出单位我在我方开具的证明文件上加盖财务印鉴并证明情况属实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条 报销业务的审批程序
我院职工办理报销业务须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经办人→验收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正职)→主管系统领导→财务处长→院长。
第三条 报账业务经办人员的责任。
凡是参与报账业务及其审批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党和国家有关的财经纪律行事,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为党和国家的事业负责,为学院的事业和全体学员工的利益负责,为自己履行的审批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经上述有关人员办理报账及审批的业务,若出现违纪问题,将按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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