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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开始执行新的《差旅费管理办法》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行〔2007〕56号),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财行〔2007〕57号),以及省农委《关于转发〈黑龙江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省直单位出差和会议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农委函〔2008〕13号)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以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规范完善我院差旅费管理为目的,我院出台了新的《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经2008年2月20日我院党政联席会议批准,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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