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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住宅取暖费报销办法(草案)》

各位教职员工:

经夏书记批准,我院《职工住宅取暖费报销办法(草案)》于 2006 年 10 月 15 日起试行,待我院教代会通过后正式实施。

学院财务处

2006 年10 月15 日

 

职工住宅取暖费报销办法 (草案)

为规范我院职工住宅取暖费报销行为,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级部门预算编制文件及佳木斯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报销范围。

凡属我院在编正式职工、离退休人员、集体所有制工人和聘任制教师均可根据相关规定报销其住宅取暖费。

第二条 报销职工住宅取暖费应享受的住房面积。

根据黑龙江省财政厅省级部门预算编制文件的相关规定,我院报销职工住宅取暖费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行政级别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专业技术职务

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

副厅级

90 m2

135 m2

正高级职称

90 m 2

135 m 2

正处级

80 m2

120 m 2

  

 

 

副处级

70 m2

105 m 2

副高级职称

70 m 2

105 m 2

正科级

60 m2

90 m 2

中级职称

60 m 2

90 m 2

副科级

50 m2

75 m 2

初级职称

50 m 2

75 m 2

其他人员

(含工勤劳人员

48 m2

72 m2

其他人员

48 m 2

72 m 2

职工同时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和行政职务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

专业技术职称和行政职务按聘任和任命文件执行,具体情况由学院人事处和组织部确认后抄送学院财务部门执行。

职工遗属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按其配偶生前的专业技术职称和行政职务级别执行。具体情况由学院人事处和组织部确认后抄送学院财务处执行。

第三条 居住学院家属楼的职工取暖费报销方式。

居住在我院校区家属楼的职工,其住宅取暖费由学院按照其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年取暖费收费标准直接报销 80% ,应由职工自负的 20% 部分,亦按上述标准由学院财务处在其工资中分月扣取。

职工住宅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全部按照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年取暖费收费标准进行收费;职工住宅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的,只按其实际建筑面积执行,学院不予补贴。

职工住宅的实际建筑面积由学院总务处确认后抄送学院财务处执行。

第四条 非居住学院家属楼的职工取暖费报销方式。

非居住学院家属楼的职工,其报销住宅取暖费时,必须提供合法的供热费发票,并同时出具本人住房产权证明;房屋产权证不是职工本人的,必须提供其配偶的有效证明(如户口簿、结婚证等)和对方单位不能报销住宅取暖费的有效证明。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学院按照其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和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当年取暖费收费标准报销其宅取暖费的 80% ,超出部分自负;职工住宅实际建筑面积未达到应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的,只按其实际建筑面积执行,学院不予补贴。

第五条 职工拥有校内外两处以上住宅的取暖费报销方式。

职工拥有校内外两处以上住宅的,其校内住宅取暖费按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如果其 校内住宅的建筑面积小于其 享受的住房建筑面积,可按其剩余面积并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报销其校外住宅的部分取暖费。

本规定自二 〇〇 六年十月十五日起执行。

 

 

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二 〇〇 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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