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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校外联办班学费及教材款收缴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及时清理联办双方经济往来业务,促进联合办学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联合办学单位双方必须在《联合办学协议书》中明确规定收费标准、分成比例及相关事宜。
第二条
校外联合办学单位收缴联办班学费,必须严格遵守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联合制定的收费标准,如有违价行为,其后果由违纪方自负。
第三条
根据《联合办学协议书》,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我院财务部门可以向校外联合办学单位提供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其用途仅限于收取我院的学费分成收入。校外联合办学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财政部门关于票据使用的有关规定,若出现违纪现象,后果自负。校外联合办学单位必须及时返还收费票据。
第四条
校外联合办学单位应于每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将学费分成收入足额缴给我院。其到我院缴款时,应先与我院招生培训部门核实联办专业类别、学生人数、收费标准、分成比例等情况后,再到财务部门办理缴款及收费票据返还等业务。
第五条
学院财务部门、招生培训部门与校外联合办学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学费管理工作,每学期对学费收缴情况至少要核对两次,发现问题,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妥善处理。
第六条
每年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时,对于欠缴学费的校外联办班学生,我院将扣发毕业证、学生档案及相关手续,直至缴齐学费为止,由此带来的不良后果由校外联合办学单位和欠费学生自负。
第七条
各校外联合办学单位到我院领取教材时,及时结清我院为其垫付的教材款,否则,我院不予受理,后果自负。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8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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