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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完成我院的事业发展计划,我们在开展业务活动的过程中,经常需要订立一定数量的经济合同。为了规范这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作有关规定如下:
第一条 按订立经济合同的对象不同,我院签订的经济合同大致可分为内部经济合同和外部经济合同两大类,但均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经院级主管领导批准,承办部门可代表校方与合同的他方当事人洽谈合同的具体事宜。
第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循合法、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 经济合同的文书格式必须规范,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必须明确、全面。尤其是经济合同的担保、经济合同变更、经济合同的解除、经济合同的转让、违约责任与过错责任、违约责任的免除、违约金与赔偿金、经济合同纠纷及其调解和仲裁等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在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重要的经济合同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进行公证。
第五条 草签的经济合同,必须经过以下审批程序方可与对方正式签订,其程序为:系统主管领导→院长→教代会经济合同审查委员会。未履行上述审批程序而擅自订立的经济合同,视为无效合同,其后果由办理部门自行负责。
第六条 签订完毕的经济合同的正本交由学院综合档案室存档,同时复制若干副本交由学院党政领导、财务处、监审处、教代会经济合同审查委员会及承办部门备查和监督执行。
本规定自2001年3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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