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学院首页
 
 
 
  您现在所在位置: 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 >>学院内部财务制度
     
 
会计人员学习制度

 

 为了提高会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学校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财会字〔1998〕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是会计管理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会计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

  第二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从学院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服务于学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是提高会计人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使其知识和技能不断得到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

  第四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对象为在职会计人员。

  第五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应坚持联系实际、讲求效、学以致用的原则。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一)会计理论与实务;(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三)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四)其他相关知识;(五)其他相关法规制度。

  第六条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包括接受培训和自学两种形式。

(一)培训形式包括:1、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2、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培训点举办的培训;3、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班;4、正在普通院校或成人院校接受国家承认的会计专业学历教育;5、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二)自学形式包括:1、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的业务学习、岗位培训;2、承担会计专业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3、参加上一级别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七条 高级会计人员和中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68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20小时,自学时间累计不少于48小时。初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不少于72小时,其中接受培训时间不少于24小时,自学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48小时。

  第八条 学院及其财务部门应积极鼓励和支持会计人员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保证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其他必要条件,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继续教育内容,开展业务学习和岗位培训。

  第九条        会计人员应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积极完成年度学习任务。

  第十条 按照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检查与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01320日起执行。

 

 
 
上一个 返回上一级 下一个
 

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处版权所有
地  址: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胜利路52号   邮  编:154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