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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门是我院的要害部位之一,为确保其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财会人员上班进入办公室后,必须首先检查办公室是否出现异常情况;若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学院保卫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以便及时处理。
第二条 工作期间,会计工作室的门必须反锁,非本部门人员不得入内。
第三条 工作期间,因业务需要用电时,必须严格遵守用电规程,以防发生意外。
第四条 出纳人员及储蓄代办员去银行存取现金,学院车辆管理部门应优先派车。存取现金金额超过10,000元时,必须请求学院保卫部门派保卫人员随身保护。否则,出现意外由有关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负责。
第五条 如遇发薪日或收付大额现金(如收学费、发储蓄等)时,必须请求学院保卫部门派保卫人员到会计室全程(包括接送)保护。
第六条 出纳人员和储蓄代办员下班时必须将公款送入保险柜,不得随身携带,非特殊情况不得超限额保存现金。否则,出现意外后果自负。
第七条 下班时,财会人员必须切断除报警器和电话以外的所有电源,必须关好门窗,必须保证报警器的电源通畅,安全门必须反锁。非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允许财会人员进入会计室。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进入营业室时,必须提前通知学院保卫部门撤警;离开时必须通知学院保卫部门布防。否则,后果自负。
本制度自2001年3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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