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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管理办法

 

根据黑政办发[2000]9 号文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及《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之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实行集中采购的目的

集中采购是指学院各部门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等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形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建立集中采购制度是我院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的具体形式,是我院部门预算支出管理分配方式的重大改革。通过集中采购的方式,可以充分发挥规模采购优势,降低购买成本,节约资金开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集中采购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可以有效避免因采购中的“暗箱操作”、封闭运行所带来的消极腐败现象,提高透明度,推动校务公开,促进和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条 集中采购的范围和内容

    集中采购的范围主要包括货物、工程和服务三大类别。

    货物类包括:办公、教学、科研、文体、医疗、后勤服务等所需的用品、器械、专项设备和通用设备、物资以及公务用机动车辆等。

工程类包括:上级和学校投资的各种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工程项目。

服务类包括:会议、接待、统一着装的制作等所需的社会服务。

    上述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采取集中采购:

  一、        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

   二、一次性批量购买的货物总金额达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

  三、单台(套、件)价值500元以上(含500元)的产品设备;

  四、价值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建筑及修缮工程以及其他工程;

  五、年累计价值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服务项目;

  六、公务用机动车辆的购置、维修、保险及燃油;

  七、有特殊技术要求或财政部门有专门规定的。

   除此之外的,由使用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学院集中采购部门进行采购,但必须坚持预先审批和相对集中的原则,以减少分散采购所引起的人财物的浪费。个别部门可建立必要的小额库存,以备急用。

  第三条 集中采购的组织机构

  学院集中采购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付、统一核算的办法。学院成立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夏  路(党委书记兼院长)

    副组长:舒俊兴(纪委书记)

    成  员:徐  进(财务处负责人)

               冯长庆(监察室主任)

                 莉(审计员)

  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下设集中采购办公室(简称采购办)。        

    任:舒俊兴(兼)

  副主任:徐  进、冯长庆

    员:杨  莉、各使用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临时聘用)。

  采购办负责集中采购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地点设在财务处。

  四条  集中采购的运作程序

  一、每周一各使用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填制《集中采购申请表》,经过系统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送学院采购办,由采购办汇总后呈报学院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采购项目。

  二、每周二由采购办主任带队,组织采购办工作人员、使用部门负责人和特聘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考察市场,至少取得3家销售厂商的价格及技术性能、信誉程度等相关资料,按照质优价廉的原则确定销售商,由使用部门负责进货、验收,由采购办统一结算,由财务处按规定入账。

  三、在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学院采购办在对有关商家的信誉程度进行长期(3个月以上)考察后,经学院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以确定一定数量的信誉程度较高的商家,建立相对稳定的业务关系,以确保在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下能够赊购货物,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但是,在赊购过程中仍必须遵守上述两款所规定的程序。

  四、当参加集中采购的人员意见分歧较大时,报请学院集中采购领导小组裁决。

  五、使用部门出现紧急需求时,采购办应给予紧急处理。

  第五条   集中采购工作的评价与监督

  集中采购对我院来说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责任重大。所有参与集中采购的人员必须廉洁奉公,克尽职守,并接受全院教职员工的监督。

  一、认真听取全院教职员工对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职工意见较大的采购项目,由学院另行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

  三、   采购工作中若出现失误或舞弊行为,视情节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

  四、采购办与使用部门应当对所购货物的质量进行跟踪监督。

  本规定自2001年3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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