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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编制2001年部门预算的通知》之精神,为切实执行部门预算,贯彻“过紧日子”思想,加大节支力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用经费包干使用的范围
公用经费是指学院为了完成事业计划,用于单位公务、业务活动方面的经费,如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项费用。经院长提议、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我院各部门包干使用的公用经费的范围包括:办公用品费、清扫工具费、通讯费、市内交通费、小型维修费、业务招待费等。
第二条
公用经费包干定额
根据各部门的工作任务及工作量的大小,学院分别为各部门制定了公用经费综合包干定额。需要说明的是,党委办公室的包干经费指标内包括纪委、工会、离退休办公室、校史办及审计部门的公用经费;教务处的包干经费指标内包括教育督导室、模块研究室、图书馆、实验中心及网管中心的公用经费。
第三条
公用经费的使用原则
一、各部门在使用包干经费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专款专用、“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原则,确保规定工作任务的完成,绝不允许以单纯节支为目的而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发生。
二、包干经费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统筹使用,不许按人发放,必须凭据报销。发生的每笔业务均必须记入部门包干经费支出明细账,各部门每周向全体同志公布经费使用情况,财务处每月向全院公布各部门包干经费使用情况,以增强经费使用的透明度。
第四条
公用经费包干结余和超支的处理
年末,各部门的包干经费若发生结余,可纳入酬金统一分配;若发生超支,从本部门全员酬金中扣回。
第五条
公用经费包干期限
公用经费包干的期限,以会计年度为一个周期(即公历年度),以便于结算。
第六条 公用经费包干的调整
部门公用经费实行包干管理,对我院来说是加强部门预算管理的一项新的举措,核定的经费包干定额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若出现严重偏离预算定额的情况,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可予以调整。另外,每会计年度结束后,学院将根据上年公用经费包干使用情况和各部门工作任务的变化,对公用经费包干的定额予以适当调整。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01年3月2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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