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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资金管理,明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经法规及《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制度》,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收支审批人员。我院严格实行财务收支“一枝笔”审批政策,院级由院长负责财务收支的审批,处级由财务处长负责财务收支的审批,其他院级与处级领导为业务审批。如果院长因出差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审批职能时,必须明确授权其他院级领导代行审批职能,授权范围为:原则上不予审批报销业务,借款额度控制在1,000元之内,重大支出项目必须与院长沟通后方可发生。以明确责任。
第三条 财务收支审批权限。我院各种财务收支项目,凡金额在人民币100元(含100元)以上的,必须经院长审批方可办理;凡金额在人民币100元以下的收支项目,由财务处长审批即可办理,并实行月报制度。金额在人民币20,000元以上的重大收支项目,必须经院长办公会议集体决策后方可实施,必要时应征求有关专业人士的意见。院长办公室应将院长办公会议纪要中涉及资金活动的决策内容抄送学院财务部门以便执行。
第四条
财务收支审批程序。
借款的审批程序:借款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正职)→主管系统领导→财务处长→院长。
报销的审批程序:经办人→验收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正职)→主管系统领导→财务处长→院长。
第五条
财务收支审批人员的责任。
凡是参与财务收支审批及相关业务审批的人员,应当熟悉并掌握党和国家有关的财经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为党和国家机关的事业负责,为学院的事业和全体学员工的利益负责,为自己履行的审批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负责。经上述有关人员审批的业务,若出现违纪问题,将按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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