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教育厅

高职高专院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高职高专院校的科研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职高专 院校科研工作的意见》的精神, 设立黑龙江省教育厅高职高专院校科研项目计划。为确保计划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教育厅高职高专科研项目分为自然科学类项目和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两部分,立项范围为我省高职高专院校开展的自然科学领域和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科学研究。

第三条         省教育厅高职高专科研项目要符合国家和省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结合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的特点、学科专业发展建设的需要和行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坚持为人才培养服务,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尤其为行业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坚持与生产紧密结合。

第四条        省教育厅高职高专科研项目由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负责立项和管理,承担科研项目的学校负责筹集科研项目的经费。

第二章         

第五条        省教育厅高职高专科研项目采取集中申报、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每年受理一次,一般每年330日为申报截止日期。

第六条     省教育厅高职高专院校科学研究项目的立项要求是:

1、自然科学类项目选题研究内容,一是要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及科技发展的需求,尤其是行业或区域经济发展急需解决的科研难题和技术;二是要围绕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建设的需要,进行理论与实践的研究,鼓励学科交叉;

2、    人文社会科学类项目选题研究内容,一是要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尤其是行业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软科学研究、发展战略研究、重大现实问题的理论研究和管理方面的研究;二是要围绕学校学科专业发展建设的需要,进行高等职业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的研究,鼓励学科间的合作、协作及交叉研究;

3、    研究思路明确,学术思想、研究方法或技术路线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

4、    提交成果的方式具有可考核性;

5、    研究队伍结构较为合理,项目的学术带头人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科研工作经验,项目负责人的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周岁;

6、    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参加者原则上不能同时承担两项及两项以上省教育厅科研项目;

7、    完成所申请项目的支持条件齐备(指现有研究条件、实验室、研究经费等)。

第七条    立项程序

1、    申请者必须填报《黑龙江省教育厅高职高专院校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自然科学项目)、(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一式三份,经申请者所在系(部)审查,学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初审,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并经主管校(院)长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不受理个人申报。

2、    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经形式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集中评审,依据评审情况,结合当年科研工作的重点和需要,择优确定列入计划的项目。

3、    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将签署意见的《黑龙江省教育厅高职高专院校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自然科学项目)、(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一式二份返回给学校(一份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留存,另一份由课题组留存),作为批准立项的依据,并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第三章         

第八条        省教育厅高职高专科研项目立项后,所在学校要通知项目负责人按计划实施,并为项目完成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所必需的研究经费,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第九条       为了解项目进展及计划执行情况,研究期限为2年以上(含2年)的项目,次年年初应提交年度进展报告。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将对项目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十条       在研的项目因故中止的需报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并由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根据中止的原因及项目已经进展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第十一条  省教育厅高职高专科研项目完成后要进行验收。一般结题3个月内,由学校向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提交验收评价报告一式三份。如需进行科技成果鉴定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办法进行。

第十二条  凡是省教育厅高职高专科研项目完成没有经过验收的,或未经省教育厅科学技术处同意而没能按计划完成的,项目主要负责人不能再申报省教育厅项目。

第十三条  承担省教育厅高职高专科研项目所开成的论文、专著等,出版、发表时应注明“黑龙江省教育厅高职高专科研究项目”字样及项目批准编号。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