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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教育系统“三育人”工作条例


(2001年11月28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搞好全省教育系统教书育人、管理有人、职务育人(以下简称“三育人”)工作,充分调动全省教育系统广大教职工“三育人”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二十一世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国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黑龙江省教育系统“三育人”工作条例。


第二条 学校是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的重要阵地,育人是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学校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各类学校必须高度重视“三育人”工作,把“三育人”工作作为中心工作抓紧抓好,做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全省教职工要提高做好“三育人”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作为自己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要在全省各级各类学校形势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第三条 “三育人”工作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青各主管部门和组织齐抓共管,工会具体负责的原则。要把“三育人”工作纳入党委会、校长办公室和教代会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发挥教代会“三育人”工作专门委员会的作用,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做好“三育人”工作。


第二章 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四条 教书育人,就是教师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下,用马列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用科学文化知识,用崇高的理想和道德情操体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学生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造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教书育人,要求教师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增强实施素质教育有的自觉性;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敬业爱生;有宽广厚实的业务知识和终身学习的自觉性,掌握必要的现代教育技术手段;遵循教育规律,积极参与教育科研,在工作中勇于探索创新;与学生平等相处,尊重学生人格,因材施教,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管理有人,就是学校管理干部要增强公仆意识,尊师爱生,廉洁奉公,作风民主,敬业创新,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高尚的职业道德、良好的校风校貌,过细的思想政治工作将管理与教育有机的结合起来,教育感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尽快成才。
管理育人,要求学校管理干部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深入基层、服务师生,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的新路子,新方法。


第六条 服务育人,就是学校后勤人民以优质的服务,优美的环境,为学生、教师的学习、教育和生活创造良好的条件,以保证教学工作顺利运行。后勤人员是教育工作者的一部分,要以工人阶级的主人翁精神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与管理。
服务育人,要求学校后勤人员爱岗敬业,尊师爱生,树立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思想,用出色的工作,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质的服务,熏陶感染学生,为他们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帮助学生养成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讲究卫生、文明礼貌、热爱劳动和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

第三章 队伍建设


第七条 建设一支以教师为主体专兼职相结合的宏大的思想政治的工作队伍,是开展“三育人”工作的组织保证。开展以教书育人为核心的“三育人”工作,关键是把教师队伍、管理干部队伍和后勤人员队伍建设好。要采取各种教育培训措施,努力提高三支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


第八条 任课教师是学生的教育者,在育人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教书育人,既是对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也是对教师自身道德素质、业务能力提高的要求。教师要坚持“双向育人”,既育人,又育己,育人先育己;要做“双向导师”,既做学生的文化科技导师,又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导师。要选配师德高尚,品学兼优的教师担任学生的班主任(或班导师)。


第九条 专职学生政工干部是育人队伍中的骨干力量,要选配热爱学生工会,师德好、业务精,年富力的教师担任政治辅导员。要认真贯彻《政治辅导员工作条例》,关心政工干部的成长,制定相应措施,稳定学校政工干部队伍。


第十条 学校党政工青各级组织,各个部门都要围绕育人这个中心开展工作。校长要定期向学生作报告,要设立校长信箱,建立学校接待日制度。每次教代会都要研究“三育人”工作,听取“三育人”专门委员会的汇报。
共青团组织要密切联系学生,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做学生的知心人和朋友。负责学生工作的各部门都要建立联系点制度,深入班级,联系学生,改进管理。


第十一条 市(地)、县各级教育党委,教育局,教育工会都要把“三育人”工作作为重要工作,认真部署,定期研究、评估,抓紧抓好。要把“三育人”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统筹计划安排。要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和经验交流会议,部署工作,选树曲型,推广经验。要深入学校调查研究,帮助学校解决“三育人”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十二条 要倡导动员社会力量尊师重教,关爱学生,支持“三育人”工作。学校、家长、社会要密切配合。营造使学生能够健康成长,忙成才的育人环境。


第四章 考核与奖励


第十三条 建立“三育人”工作考核评估制度,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根据本《条例》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对学校进行考核评估并实行一票否决,对“三育人”工作不合格学校儿领导,取消一切评先晋级资格。


第十四条 建立“三育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度,表彰和奖励在“三育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省、市(地)级每二年表彰奖励一次,县级和学校每一年表彰一次。对评出的先进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先进集体颁发奖状,以资鼓励。


第十五条 “三育人”奖是教育系统的基础奖励,学校优秀教师、模范教师、先进工作者必须从“三育人”先进个人中评选产生。省级“三育人”先进个人,享受市(地)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市(地)级“三育人”先进个人享受县级劳模(先进工作者)待遇,学校“三育人”先进个人标兵享受校先进工作者待遇。

第五章 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省、市(地)、县、学校成立“三育人”领导小组,加强对三育人工作的领导。省“三育人”领导小组由省委高校工委、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共同组成。日常工作由省教育工会负责。市(地)、县、学校“三育人”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省级模式组建。


第十七条 “三育人”领导小组要对“三育人”工作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定期例会,做到有调查、有评估、有总结、有奖惩、及时研究解决“三育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使“三育人”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条例》中有关规定与今后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在黑龙江省“三育人”领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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