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决定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对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没有高水平的教师队伍,就没有高水平的高等教育。高等学校教师在促进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提高高等教育办学水平,保证高等教育质量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尽快提高高等学校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随着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教师队伍的总体素质包括学位层次、知识结构和创新能力仍然不能适应知识创新和教育创新的需要,已经成为制约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关键问题之一。目前,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教师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比例偏低,离我国新时期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863”总体规划目标(即硕士、博士学位者占教师总数的比例,教学科研型高等学校80%,教学为主的本科高等学校60%,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30%)仍有较大差距。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提高高等学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整体素质,是当前迫在眉睫的一项重要任务。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领导,加大投入,积极发展,规范管理,切实抓出成效。
二、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在遵循高层次人才培养规律的同时,为高等学校在职教师攻读硕士学位开辟途径,系统招生,规范培养,保证质量,为改善高等学校教师队伍结构和进一步发展高等教育积极创造条件。
(二)总体思路:高等学校在职教师通过学校推荐报考,参加全国统一安排的入学考试,择优录取;入学后参照培养院校同专业研究生制订培养方案,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课程考试合格并通过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者,授予相应学科的硕士学位。
三、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确定培养单位:通过申报,确定部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作为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培养单位。培养单位根据本校学科优势,提出本校承担培养任务的学科、专业和年度拟招生计划。
(二)推荐报考: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采取学校推荐和考试相结合的方式。教师本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推荐并报学校主管部门的人事(师资)部门审核。被推荐人员须是所在学校的骨干教师,报考专业应是本人从事教学的学科、专业,并须与所在单位签订培养合同(可以约定获得硕士学位后回原单位工作以及违背合同的责任等)。
(三)推荐报考人员条件:高等学校在职教师,国民教育序列大学本科毕业(一般应有学士学位),从事教学工作满二年以上,具有较好的教学水平。
(四)考试和录取: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实行统一入学考试;考试科目四门,包括政治、外语、专业课、专业基础课,其中外语实行全国统一命题,政治、专业课、专业基础课由招生单位自行命题。入学考试合格,录取为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学员。
每年10月考试,次年春季学期入学。
(五)课程设置及教学方式: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参照培养单位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制订培养方案,同时加强教育理论、教育技术和教育教学能力的培养。可根据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在校累计学习时间不少于一年,其中,至少应有半年全脱产学习。
四、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一)教育部负责全国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负责所属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组织与实施。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区或本部门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实际状况和人才培养规划,制定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计划,保证培养和使用结合,在职提高和队伍建设相结合。
(三)承担培养任务的高等学校,要把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列入本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已设立的各级高等学校教师培训中心要积极参与和配合这项工作。各选送学校要克服困难,积极选送骨干教师学习提高,同时要关心学员生活,采取措施解决他们的工学矛盾。
《四)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由选送学校、学员本人、培养单位共同负担培养成本。各选送学校要多方筹措专项经费,对教师学习进修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培养单位要合理测算培养成本,确定优惠的收费标准。
(五)注重质量,从严治教。各培养单位要认真组织教学工作,精选任教教师,对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高等学校教师,在学习、考核、论文答辩等环节,要与本校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切实加强管理,严格要求,确保培养质量。建立淘汰机制,对于不能较好地完成学习任务,达不到硕士学位标准者,坚决不能授予学位。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教师,要珍惜机会,刻苦学习,勤奋钻研,养成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具体措施,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监督。教育部将适时检查此项工作实施情况。
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申报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培养单位的通知
按照《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通知》精神,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申报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培养单位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师德和业务水平”。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提高高等学校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整体素质,是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光荣任务。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申报和承担培养任务。
二、申报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培养单位的基本条件
(一)能够充分认识开展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工作的重要性,愿意承担培养任务;
(二)学校一般应为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三)承担培养任务的学科、专业一般应有博士学位授予权;
(四)能够为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的教师提供教学、食宿、学习、查阅资料等条件;
(五)能够提供优惠的收费标准。
三、申报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培养单位的办法
(一)2003年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培养规模暂定为1.2万人,重点招收高等学校基础课、公共课(含“两课”、大学外语教育、艺术教育、国防教育)教师,以及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新升格院校教师。
申报单位应根据本校学科优势拟订申报材料,内容为本校承担培养任务的学科、专业、培养规模、培养方案、收费标准;并填写《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计划申报表》。
高等学校“两课”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高等学校教师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进修班,均纳入本计划,不再单独开展。
(二)申报单位于2003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和《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招生计划申报表》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教育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共同研究,择优确定培养单位 并下达培养任务。
(三)具体报名和考试工作,委托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组织。届时另行通知。
劳动部、教育部、人事部联合发文:关于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精神,切实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全面提高职业学校(包括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下同)毕业生的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经国务院同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人事部就进一步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动职业学校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全社会实行学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要求的重要举措,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推动就业准入制度的实施,促进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增强职业学校毕业生的实践、创新能力和就业、创业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规划,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
二、各地教育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积极推动职业学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引导职业学校进一步转变观念,努力使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紧密结合,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相衔接。职业学校要瞄准市场需求设置和调整专业,突出办学特色,切实改进实践教学环节,不断加强学生动手能力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增强毕业生的就业能力。
三、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准,结合职业学校的特点、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要求,研究确定职业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的具体办法。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应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规范的职业名单和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类别进行。同时,鼓励职业学校学生在校学习多种职业技能,实现一专多能,拓宽就业渠道。
四、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职业学校所设专业的教学内容与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相符合的,其毕业生申请参加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理论课考试成绩合格者可视为鉴定理论考核合格,按照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对于培养学生复合技能的专业,除考核所需的基本职业理论和技能外,应增加应用能力、核心能力等方面综合能力的考核。
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以及少数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参加理论和技能操作考核合格并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者,可视同为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的中级职业资格证书。
五、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建站的原则,充分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选择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员的资格培训和管理,严格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的审批程序,加强对鉴定所(站)鉴定日常督导,并实行年检制度。
六、各地人事部门要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适合于职业学校特点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方式。经人事、教育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定的职业关专业毕业生,可直接申请参加相应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对职业技术学院和具备条件的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实行免试部分科目等政策,逐步实现职业学校学历证书与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相衔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七、大力推进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各级各类职业学校要面向城乡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要加强对农村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法制观念等综合素质,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同时,要积极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和已经在城市务工的农村青年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引导和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学习和培训合格者颁发相应的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对技能鉴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帮助提高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八、各地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进一步发挥职业学校在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中的伤,切实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宣传咨询活动,做好职业学校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和就业,解当前的就业形势和就业政策,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要进一步落实就业准入制度,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认真把好新生劳动力就业入口关,促进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九、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字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要求,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职业资格考核鉴定,进一步拓宽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
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制定
据教育部高教司消息:为了推动高职高专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教育部拟在今后几年内按照“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对全国所有高职高专院校进行一次水平评估。今年首先开展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试点工作。教育部将选择30所左右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开展评估试点工作,上半年评估4至5所,下半年评估25所左右。参评的院校需举办高职高专教育满三年以上,并有一届毕业生。上半年的评估时间初定在5至6月份,下半年的评估时间初定在9至11月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推荐二所参加今年评估试点的备选学校,高教司将选择其中一所进行评估。为了搞好今年的评估工作,高教司制定了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详细内容如下:
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
一、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有关说明
1.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为依据,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原则。通过水平评估,进一步加强国家对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管理与指导,促使学校主管部门重视和支持高职高专院校的人才培养工作,促进学校自觉地按照教育规律不断明确办学指导思想、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学改革、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强化教学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2.评估方案遵循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及新时期对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的要求,力求体现高职高专教育的特有规律,反映现阶段我国高职高专教育改革的基本经验与发展趋势,并鼓励学校从实际出发办出特色。
3.本方案吸收了本科院校长期开展教学工作评估所积累的丰富经验,借鉴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基本精神,在指标体系的设计上,力求简洁明晰、突出重点,既反映高等教育的共同规律,又体现高等职业教育的特色。
4.本方案适用于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种。凡举办高职高专教育不满10年的高职高专院校,必须先按本方案的合格标准接受人才培养工作合格评估(一般在学校有一届毕业生时即可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评估结论可视评估的实际结果而定。凡通过合格评估两年后的学校,或举办高职高专教育满10年的独立设置高职高专院校以及曾获得原国家教委授予“全国成人高等教育评估优秀学校”称号(学校名单见原国家教委教成[1997]7号文)的成人高校(视为已通过合格评估),可申请本方案中优、良标准的评估。
二、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评估等级 |
|||
|
A(优秀) |
B(良好) |
C(合格) |
D(不合格) |
||
|
1.办学指导思想 |
1.1学校定位与办学思路 1.2产学研结合 |
|
|
|
|
|
2.师资队伍建设 |
2.1结构 2.2质量与建设 |
|
|
|
|
|
3.教学条件与利用 |
3.1教学基础设施 3.2实践教学条件 3.3教学经费 |
|
|
|
|
|
4.教学建设与改革 |
4.1专业 4.2课程 4.3职业能力训练 4.4素质教育 |
|
|
|
|
|
5.教学管理 |
5.1管理队伍 5.2质量控制 |
|
|
|
|
|
6.教学效果 |
6.1知识能力素质 6.2社会声誉 |
|
|
|
|
|
特色或创新项目 |
|||||
说明:上表中二级指标为黑体字的是重要指标,共8个。
三、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指标等级标准及内涵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主要 观测点 |
参考权重 |
等级标准
|
说明
|
|
|
|
C(合格) |
A(优秀) |
|
|||||
|
1. 办学指导思想 办学指导思想 |
1.1学校定位与 办学思路 |
学校定位与发展规划 |
, |
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目标、人才培养模式、办学形式、服务面向等方面定位准确。发展规划适应经济与社会发展需求,措施落实。 |
学校定位准确,建设规划能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能按照培养高等技术应用性人才的要求创新办学模式,学校特色、专业特色鲜明。 |
1、学校应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的条件,找准自己的位置,明确在一定时期学校的发展目标、类型、层次、办学形式、服务面向等方面的定位。 2、办学思路要遵循高职高专教育规律,正确处理新形势下规模与质量、发展与投入、改革与建设的关系,在观念、制度、工作上有所创新。 3、教学经费比重处于领先地位并有稳定来源,非教学部门主动为教学服务,学校各项政策和规定对教学有利。 |
|
|
教育思想观念 |
|
注重高职高专教育思想观念的学习研究,遵循高职高专教育规律,对规模与质量、发展与投入、改革与建设等关系处理得当,办学思路符合实际。 |
有高职高专教育研究机构和专职人员。积极探索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能以培养技术应用能力为主线设计教学方案,初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高职高专教育思想观念。 |
|
|||
|
教学中心地位 |
|
重视教学工作,基本能正确处理教学工作与其它工作的关系,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基本落实。 |
突出了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各项政策规定向教学、教师倾斜力度大。 |
|
|||
|
|
产学研结合 |
|
产学研结合的理念、机制和途径在办学中得到体现,例如在人才培养模式、师资培养、实践基地建设,实习组织及科技成果转化、面向社会开展培训等方面有实质成效。 |
形成了社会需要为方向以行业企业为主导的,校企合作办学的体制、机制,办学全过程均由校企双方合作完成,成效显著。 |
|
|
|
|
2. 师资队伍建设
|
2.1结构 结构 |
学生与教师比例 |
|
学生∶教师≤20:1左右 |
①学生∶教师≤16∶1 ②50%的专任教师周学时≤12 |
1、计算学生数与教师数之比时,学生数按各类全日制学生的自然人数计算;教师数计算范围除专任教师外,还包括校内“双肩挑”的教学行政人员和校外聘请的兼职教师及返聘教师,按学校的教学工作量定额进行折算。 2、青年教师指40周岁以下的教师。 3、双师素质教师是指具有讲师(或以上)教师职称,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任教师: ⑴有本专业实际工作的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 ⑵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或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⑶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2项应用技术研究,成果已被企业使用,效益良好; ⑷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2项校内实践教学设施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使用效果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居先进水平。 4、兼职教师是指学校正式聘任的,已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的校外企业及社会中实践经验丰富的的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 |
|
|
专任教师结构 |
|
①青年教师中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比例达到15% ②高级职称比例达到20% ③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双师素质教师比例达到50% |
①青年教师中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及以上学位比例达到35%以上 ②高级职称比例达到30%以上 ③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中双师素质教师比例达到70%以上 |
|
|||
|
兼职教师数量与结构 |
|
①兼职教师队伍的专业结构与学校专业设置相适应 ②兼职教师数占专业课与实践指导教师合计数之比达到10% |
②兼职教师数占专业课与实践指导教师合计数之比达到20% ③兼职教师的教学效果好 |
|
|||
|
2.2 质量与建设 |
质量 |
|
重视提高教师质量和师德师风建设,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有适应教学的科研能力与成果。 建立了提高教师质量的机制与政策,制订了适应学校发展的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并有相应的措施。 |
教师为人师表,从严治教,教学改革意识和质量意识强,教学水平普遍较高,学生满意率高。 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带头人,形成教学与科研骨干队伍和梯队结构,建立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的机制与政策,制订了行之有效的师资队伍建设规划,措施有力。 |
|
|
|
|
建设与发展 |
|
||||||
|
教学条件与利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