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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团的级费来源主要是:团员交纳的团费、党和政府以及企事业单位关于青少年事业的专项经费、团办经济实体创收、正当的社会资助和团组织的其它合理收入。 第三十五条 团费的交纳和管理使用办法由中央委员会统一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团组织创办的经济实体,必须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努力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为团的事业服务。
版权所有: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团委(2003年5月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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