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 公示 - 基本信息 - 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 公示



时间:2022-09-05 10:30:59   来源:党政办公室    点击:

 

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内部治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章程修改属学校重大决策事项。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要求,学院前期组织开展了《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工作,经过深入调研,在广泛听取各单位、各部门意见基础上,学院第二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组分组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形成《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并报送黑龙江省教育厅。

现通过学院信息公开网进行公示,请广大教职工、学生、校友以及社会各界提出您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示时间:2022年9月5日-2022年9月11日

 系 人:刘甚秋

联系电话:0454-8304376

电子信箱:hnzyxybgs@126.com

 

 

黑龙江农业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

 

1.将序言部分“历经松江省呼兰农林技术专门学校、松江省佳木斯农林高级职业学校、松江省农业技术学校、黑龙江省佳木斯农业学校等时期”修改为:“历经松江省呼兰农林技术专门学校、松江省佳木斯农林高级职业学校、松江省农业技术学校、东北农学院合江分院、黑龙江省佳木斯农业学校等时期。”

2.将序言及第八条(原第六条)“培养生产、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端技能型实用人才。”修改为:“培养生产、管理、服务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3.将第十六条移至第五条,语序做适当调整,修改为:“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需提交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院长办公会议审议,经学院党委会审定,黑龙江省教育厅同意并提出申请,报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审批,并经教育部备案后,方可实施。”

4.增加第六条。

5.将第五条修改为第七条,在“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后新增,修改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院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

6.将第六条修改为第八条,在“学院遵循高职教育发展规律,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后新增,修改为:“学院遵循高职教育发展规律,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实施新时代育人工程,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挖掘各学科育人功能,推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创新。”

7.将第六条修改为第八条,将“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修改为:“着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职业技能和就业创业能力,提高学生文化素养。”

8.将第八条修改为第十条, “学院主要涵盖农、理、工、管、建等学科门类”修改为:“学院主要涵盖农、理、工、管等学科门类。”

9.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院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教育厅支持学院依法按照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10.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法规,举办者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学院办学方向,监督和规范学院办学行为,任命学院主要负责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院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依法对学院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二)依法保护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为学院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保障学院办学经费能够有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院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院发展。

11.将第十五条(七)修改为第十七条(七),将保障学院资产用途,确保资产的使用权,保护学院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修改为:“保障学院资产用途合理合法,保护学院的财产不被侵害、破坏和损失。”

12.将第十五条(八)修改为第十七条(八),将根据黑龙江省“三农”发展规划,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技推广和科技服务。”修改为:“根据黑龙江省三农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承担科研任务,开展科技推广和科技服务。

13.将第十七条修改为第十八条,将“分院”修改为系(部)”。

14.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院工作,对学院党的建设全面负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保落实”的职责,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维护学院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主导权、话语权,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完成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15.将第二十五条(一)修改为第二十六条(一),修改为:坚持把党的建设摆在首位,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政治判断力,加强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四个服务”,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引导师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16.第二十五条新增一款,修改为:“第二十六条(二)”。

17.将第二十五条(二)至(十)修改为第二十六条(三)至(十一)。

18.第二十五条(四)修改为二十六条,将“做好老干部工作”去掉。

19.将第二十五条(五)修改为第二十六条(六),将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去掉。

20.将第二十五条(八)修改为第二十六条(九),将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修改为:“负责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抓好党风廉政建设。”

21.将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院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对党委工作负主要责任,筑牢学院思想政治工作阵地、履行意识形态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带头把方向、抓导向、管阵地、强队伍,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22.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抓好意识形态工作,依法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

23.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五十三条,将“职业培训方面,本着为三农服务,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以学生职业培训和农村技术员、广大农民为培训对象,培养高技能人才。”修改为:“职业培训方面,立足服务“三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区域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以学生职业培训和农村技术员、广大农民为培训对象,培养高技能人才。”

24.新增第六十二条,“实施新时代新人培育工程,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推动思想政治理论课改革创新,加强对课堂教学和各类思想文化阵地的建设管理

25.将第六十五条修改为第六十七条, 学院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修改为:“学院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度”。

26.将第七十八条修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

“(一)财政补助收入。(二)事业收入。(三)上级补助收入。(四)学院附属单位上缴收入。(五)学院经营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

27.将第八十一条修改为第八十三条,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修改为:“政府会计制度”。

28.将第八十七、八十八条修改为第八十九、九十条, “经省农委批准后”修改为:“经省教育厅批准”。

29.全文将学校、校长修改为:“学院、院长”。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和个别文字作出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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